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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35 -----某证券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发展基金会、长沙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管理协议双方已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换言之,该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1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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