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的老师钻了法律的空隙
发布日期:2012-11-13 作者:朱明胜律师
在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积极介入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公共事件值得肯定,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人们的愤怒,但使用的这个罪名有点怪。寻衅滋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寻衅滋事罪,二是寻衅滋事。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归刑法处理,后者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内容。同是定性为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对这两名女教师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手段,无疑颜某可能要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但用寻衅滋事罪来处理颜某是否合适呢?显然有些勉强,能贴上点边的大概就是法律有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规定。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那个小男孩的身体并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应该构不成情节恶劣或严重。为此,有人对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女教师颇不以为然,说“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筐,但警方如此做也有其法律上的无奈。
对于颜某的行为目前从法律层面尚没有相关的特别贴切的处罚依据,该行为既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无法适用故意伤害定罪量刑,也没有当众实施强制侮辱猥亵儿童的行为,更不适用虐待罪,仅仅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考虑,对儿童精神上有所损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监护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该事件体现了法律的空隙被该教师无意间钻入,道德自律和法律惩治缺乏完整对接,当一些人因无知或故意跨越了道德的界限,实施某些行为便出现了如此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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