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及时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举例:A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B的房子。这里,登记就是公示。C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B成交房屋买卖,如果C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有效。C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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