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建立切实有效的短信监控机制。现有的短信传送都采用“存储转发”的传输机制。所谓“存储转发”机制,是指一条短信在传输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交换服务器。由该服务器决定该条短信被存储或被立刻转发至目的地。因此,短信的完整传送过程是由发送人发送短信至服务器,再由服务器将短信转发至接收用户。一般来说,发送到服务器的短信,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或在待机状态,服务器便自动转发;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外或者关机,服务器会先将短信储存,一旦接收用户回归服务区或重新开机再转发。
因此,对短信进行监控,一般只能集中在短信发送到服务器这一阶段。但是目前利用技术监控的内容,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而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如果要精确判断短信的内容,只能靠人工截留特定的短信,再通过人工翻译审查。这种方法面对巨大的信息发送量是无能为力的。现在实践中只能是在违法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后再进行追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事前预防机制,将短信犯罪防患于未然。例如,可以对短信流量突然增多,短信群发数量超乎寻常的手机或平台的短信内容进行抽检,防止其传播有害信息。也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对移动网络发送的短信实施“关键词”过滤,包含有特定信息的,可能是危及国家安全、有欺诈嫌疑等短信犯罪的,比如说有“六合彩”等字眼的,可以要求运营商将其拦截进行人工判别,以预防短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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