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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8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协议离婚做为离婚的一种方式之一,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不用经过相对耗时较长的离婚诉讼程序,只需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一致协议,并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费用相对较低,时间上也比较短。这种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无需律师在场。但实践中,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之后,还是会发生一些因为当事人对于法律的不了解留有后患的情况发生,在此,胡安昭律师结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当事人咨询的情况,做出以下几点提醒:
      一、关于离婚的问题,对于离婚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离婚的目的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而是为了躲债或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双方口头约定只是形式上离婚,本质上还是共同生活,而一旦离婚之后,拥有财产的另一方却“另觅新欢”,另一方大呼上当受骗,所以,离婚毕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且,胡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被骗方”本身也不值得多少同情,因为其当初即动机不纯-想要通过“离婚”这种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在一方不能重复辨识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能由其自己做出离婚的决定。
     二、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法律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支付抚养费一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两个子女的,最高可达到百分之五十。但法律并不禁止,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高于法律的规定。另外,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约定孩子遇到重大疾病或者数额较大的学费支出由双方平均承担。胡律师认为最好是约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以免将来发生争议时,对何种疾病为重大,多少学费算数额较大发生争执,各执一词,解释不清。还有一种情况是,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独自抚养孩子,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时一方拥有全部财产,另一方没有财产。其本意是通过财产折抵抚养费,但在离婚协议书上并没有注明,协议离婚办理完毕几个月之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之下,因为离婚协议书的文字并没有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图,所以建议存在财产折抵抚养费的情况下,应当把这种情况在离婚协议书上列明。
     三、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胡律师认为最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实事求是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下面列举几点离婚协议书上没有真实表达自己意图的情况。情况1、甲男和乙女协议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问题处理,女方的真实意思是由孩子及其奶奶居住在该房产内,男方和女方都不得在此居住,并待孩子年满18岁之后将房产赠与给孩子。但在离婚协议书签署的时候,只是约定了房产归孩子所有,并没有约定过户的时间,离婚之后,甲男抚养孩子并在协议离婚后不久即起诉女方,要求女方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这才意识到自己当初的约定并没有体现自己当初的真实意图。情况2、甲方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前支付了全部款项,但没有办理房产证,婚后在办理房产证填表的填上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但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对该房产的表述是没有夫妻共同房产。离婚之后,女方亦没有对房产提出任何意见。现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房产证,但房管局审核的时候提出需要女方出具意见。
       以上是胡律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诸多事例中的几个,现实生活中因为协议离婚约定不明出现的问题五花八门,以上提醒完全不能涵盖全部情况,只是提醒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能够引起相应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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