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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退还彩礼案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薛东林律师
摘要 当事人潘某和李某订婚,潘某送给李某彩礼2万元。由于二人感情不和,潘某要求退婚,李某坚决不退彩礼。后潘某委托河南龙文律师所薛东林律师代理此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和薛律师的调解,李某退还了彩礼。下面是薛东林律师的代理词。
当事人潘某和李某订婚,潘某送给李某彩礼2万元。由于二人感情不和,潘某要求退婚,李某坚决不退彩礼。后潘某委托河南龙文律师所薛东林律师代理此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和薛律师的调解,李某退还了彩礼。下面是薛东林律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通过了解案情,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法庭调查及原告举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收取原告取现金彩礼11600元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法庭调查查明,2010年3月24日,在双方的多名亲属和媒人的参与下,原告和被告举办了订婚午宴。饭桌上,原告给予被告订婚彩礼21000元人民币,原告的父母给予被告见面礼600元人民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应当予以认定。
  
2、原告方诉请要求被告方返还全部现金彩礼116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1)原告方在退婚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
按照开封市当地的习俗,订婚后就应该商定结婚的日期。原告和被告订婚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结婚日期。被告根本没有结婚的诚意,一拖再拖,不同意结婚,并对原告说近2年内不考虑结婚,让原告以后不要再提结婚的事情。原告看到被告没有结婚的意向,又听说被告曾经和别人也订过婚,就无奈决定退婚。被告虽然同意退婚却拒不同意退还彩礼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既然不同意与原告结婚,那么继续占有索取的彩礼明显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在退婚问题上不存在过错,且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原告诉请返还全部现金彩礼116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3、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导致原告结婚信念的最终破灭。本来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事情,但由于被告方的拒不退还彩礼,迫使原告方不得不提起诉讼,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被告方应当对本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成本,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 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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