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11-2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
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1997年5月30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