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徐涛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 |
劳社厅函[2000]4号 | |
|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
- 退休职工再工作受到人身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天津东洋精密铸造公司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
- 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