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欠付第三人工程款项,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的,欠付工程款项的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星大公司承建有德西路新建工程1标段项目后,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标项目经理部与常德市德永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约定星大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后支付工程款。此后,该工程由胡云和组织施工完成。2008年8月,星大公司就有德西路1标K0+140~K1+150新建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该工程土石方量为106010立方米,因星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胡云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欠款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欠付工程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xx公司再向xx和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2008年8月,因此xx公司应当从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xx公司与cc公司签订《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后,被上诉人胡云和已代表德永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上诉人星大公司也就该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后德永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cc和承担,上诉人xx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依据星大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湖南xx程咨询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工程款为689065元。合同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款,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xx公司再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应当从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问题
- “违法搭建”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赐敎。 3个回答0
- 劳动合同满10年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1个回答0
- 在认定数额未确定如何缴纳款项? 3个回答0
-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已确定债权人情况下如何计算债权人债权和利息,法院 7个回答30
-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的确定问题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是什么
- 宅基地不能随意处置
- 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 仁*控股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与重整提示性公告,搜谱征集中
-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 国*科技索赔征集,谢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行政处罚,股民可索赔
- 确认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 是不是不当得利
- 数据资产入表中数据合规的重要性
- ST*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威X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ST富*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团队提示索赔时间
- 盛*矿业最新索赔范围,收立案告知书,谢团队提示索赔征集中
-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流程选择参考模板(第三方参与还是自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