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险名存实亡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律师点评:首先,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在司法理论与实务界都是倒置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制造商必须证明自己涉案标的物没有缺陷,否则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可以推定制造商产品存在缺陷。其次,即便油路故障也可能由线路、接口、发动机油等原因造成,也应当由制造商证明,何况,以上案例中的车辆均在两年质保期的头一年内。再次,很多车主习惯将轿车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行驶证等材料都放在车上,一旦发生自燃,这些证据还要求消费者提供的话,明显不公。
建议:作为车主和保险公司,多向汽车专业人员和律师等提前咨询,这样才能尽量避免诉讼中的不利局面。比如,涉案车辆不应擅自进行处理,否则会使得涉案车辆现状不明,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等手段来确定质量问题的存在与否;保养及保修手册必须在保险公司备案,以确定制造商的质保范围,以某车型为例,质保的修理范围是修正所有在质保期内与材料质量和制造工艺有关的车辆缺陷,而具体来说,排放控制系统包括燃油喷射系统、点火系统、三元催化转换器和发动机控制部分的零部件,以及软管、皮带、连接件和其他与排放有关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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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只要设计合理、操作得当,车辆自燃险完全可以重新浮出水面,成为消费者放心、保险公司盈利、制造商认可的险种;甚至完全可以由制造商投保,保费纳入车价之中,还能使捷足先登的制造商扩大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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