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制度 三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徐涛律师
2、签约后 (1)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对方为个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财产共有人应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表示同意。 (2)登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所在公司无股东名册的, 由我公司根据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和股权变动情况协助建立。股东名册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备,复印件注明“本复印件与我公司唯一置备的股东名册正本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质押的,应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以存单质押的,应到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登记,并取得存单止付的回执。 上述登记程序无法办理的,应取得相关证据或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签署阻碍登记的原因消除后即补办登记的《承诺书》。 (3)移交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凭证 以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证书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他项权证由我公司或银行取得。 以股票质押的,股票(或股权证)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存单质押的,存单正本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动产质押的,质物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4)公证: 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应办理公证。 (5)其他: 以债权质押的,可开立我公司与质押人共同监管的帐户。 第三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监管资料物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八章 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第三十七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 80%;用车辆及其他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60%;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资产额的)70%;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市值的)70%;以存单或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90%。应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国家公务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5、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10%收取,风险较低的企业项目保证金最低可按5%收取,特殊项目保证金最高可上浮至30%,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 担保收费 第四十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对正式立项的项目收取评审费;对不能承保的项目酌情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对正式承保的项目同时收取担保费。 第四十一条 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1% 收取,最少不低于2000元。凡我公司立项的申保单位,在实地考察前,均应先收取评审费,由业务部通知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发票。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计算收取。 担保费 =担保金额×月担保费率×担保时间(月) 3、月担保费率在月基准担保费率 3‰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最高可上浮50%。 4、对资信较好、风险较低的项目担保费最低可下浮30%,下浮权限另定。 5、担保费、评审费以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四十二条 担保费、保证金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 第四十三条 担保费由项目经理测算,经上报审批人审批后,由项目经理通知申保单位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已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跟踪,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根据风险程度,定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于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跟踪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与银行联系,随时掌握被担保单位资金动态,并提醒被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筹集还贷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和银行保持联系,关注被担保单位还息动态,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信息,风险管理部根据情况建立预警档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应参照合作银行建立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客户信息。 第四十九条 《跟踪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企业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 2、供、产、销实现情况,以及与评审预测数、历史数的差异分析; 3、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主要与担保前预测数据对比; 4、 现金流量分析,主要评价销售帐款资金的收回状况、与评审预测数的差异、对还贷的保证程度等; 5、担保以后从其他渠道融资及其他渠道贷款的偿还情况; 6、 市场状况及对该企业的影响; 7、 反担保人、反担保标的物及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 8、企业管理、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特别是主要股东、经营班子及主要岗位人员的变化;经营战略调整;主要客户的变化等情况; 9、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 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督及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就在保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度测评和对比分析,以复核《跟踪报告》反映情况、问题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 2、根据领导指示就个别项目和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分析; 3、搜集、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动态,及时向领导进行预警性报告; 4、就续保、扩保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 6、对逾期代偿项目实施特别程序监管。 第五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管所需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如项目经理已有的,由项目经理提供,应避免重复向企业索取资料。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到企业调查应携带公司的派出通知 。 第五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被担保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对按期还贷、逾期后还贷、经公司代偿后全部或部分归还以及导致担保损失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信息资源加以管理。 第十一章 项目的延期 第五十四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借款人要在该项目到期前 2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项目经理应提前就延期问题与银行磋商并向公司及时汇报。 第五十五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借款人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延期项目的跟踪由项目经理负责,担保部应将延期项目作为监督重点。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担保部提出初审意见,根据监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然后进入原决策审批程序。担保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五十八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宜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风险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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