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制度 四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徐涛律师
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六十条
撤保由风险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索取解除担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责任)。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业务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十四章
代偿与追偿
第六十二条
被担保的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公司订立《反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六十三条
代偿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配合。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应告知主债权人申报债权。主债权人不申报的,我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温州金点投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1: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
附件2: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
附件3:贷款担保申请书
附件4:担保评审报告
附件5: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附件6:评审委评议表
附件7:解除担保报告书
附件8:委托担保合同
附件9:反担保合同
附件10:业务部送审资料清单
附件11:评审复议申请表
附件12:重要申保单位经评审未担保情况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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