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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2-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 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人民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会不断地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随之而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因此,怎样做好新形势下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无法回避的课题。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尽快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百姓安居乐业,同时改进审判工作,笔者结合我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对当前涉诉信访情况做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特点

(一)信访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越级进京访数量逐年递增

以扬州中院为例,通过信访收件情况表反映,信访件来源以信函、督办、交办、转办案件数等案件占信访案件的大多数,在扬州中院院党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趋势。导致越级进京访数量递增的原因:有的案件审结完后,当事人没有到法院申诉,而是直接进京上访或有的案件已作出处理,当事人无理取闹越级上访从而导致越级进京上访数量增加。

(二)上访者对抗性明显增强,采取极端方式上访增多

在接待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上访者怀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上北京”相要挟,甚至采取哭闹、打骂、喊冤、服毒、自残等极端行为,力图以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来迫使接访单位让步。而其行为又往往引起其他来访者的效仿,造成恶性循环。

(三) 涉法涉诉信访呈现出有组织化倾向

少数信访人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组成信访队伍统一行动。他们互相交流上访“经验”,有相互窜掇上访之嫌。此外,上访者在重要国家机关选择政治敏感时机进行,(在重大会议召开和领导检查工作期间进行),故意制造事端,加大了处理难度。

(四)涉法涉诉信访上访部门多

当事人采取多种上访形式,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纪委上访,牵扯各级领导精力。

(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许多当事人是老上访户、钉子户,甚至有些是违法的无理闹访户。上访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现根本无法解决,但当事人不服,坚持上访,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六)上访人文化程度偏低

从上访人的文化层次来看,绝大部分上访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盲,大部分上访人思想偏执。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成因分析

(一)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1、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树立的不牢,办案过程中还存在态度冷、硬、横、冲现象,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不信任而出现上访;

2、部分审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案件简单一判了之,不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愿作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工作,不能结合案情为当事人解释案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针对当事人的疑问,以一句“不服上诉去”敷衍了事,造成当事人误解而出现上访。

3、个别 法官 廉洁意识不强,还存在着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因执法不公而出现涉法上访;

4、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准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事实、证据认定有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正而出现上访。

5、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 法官 不善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而来访的群众大多情绪比较激动,承办 法官 又不善于稳定其情绪,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从而导致重信重访的发生。此外,由于 法官 工作压力大,腾不出更多的时间对上访人予以解释,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6、“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个别执行 法官 有畏难情绪,无力抗拒多方干扰,导致执行拖拉,甚至出现执行不当,当事人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不断信访讨“说法”。

(二)上访者自身存在的问题

1、上访者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长期上访的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且多为年龄较大的群众,认识问题有局限,法律知识欠缺,思想守旧偏执,不易做思想工作。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不了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对诉讼风险预测不足,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要鸣冤叫屈,就要上告、上访。其普遍特点为: “信官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上访不上诉”,将上级机关的督办函、有关领导的批示视为“尚方宝剑”。对信访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买稳定“等做法,则给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导向,由此造成进京上访、到重点部门上访、重复上访、缠访的越来越多,而该行为又进一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威信,导致恶性循环。

2、上访行为的无成本、低风险,使得上访者普遍怀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错误认识。纵观近一时期,我院涉法信访案件,很多案件审理工作本无瑕疵,但当事人为达个人目的,坚持上访。现阶段各地方又普遍规定,涉访单位独自负责将上访者接回,并作好稳控,这使得上访的成本很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各单位周而复始的繁杂劳作和大量物力、财力的支出。于是,少数部门甚至为图省事,花钱买平安,使一部分人法外获益,提升了部分上访人上访期望,甚至有当事人认为按照正常途径去寻求解决问题,不如上访快速,不如上访效果好。

3、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难以通过诉讼行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更新相对滞后。落后的观念,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突出表现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不足、证据保存意识差、举证能力弱,进而造成当事人普遍认为打官司取证难、举证难、诉讼难的局面。在诉讼无望的情况下,很多人又选择了相对简单的上访途径。

(四)信访工作体制的问题

现阶段信访工作流程大致为:上级机关作好来信来访登记后,向来访涉及单位发出督办函或催办函,并定期汇总、通报,具体问题仍由基层单位负责解决,这种接访工作流程给基层单位和有关承办人员以很大压力。上级机关不介入具体问题的审查,往往对上访的合法性、合理性难以作出准确认定,对下级单位的接访工作情况难以作出准确、全面的评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访人员的行为。

(五)其他问题

1、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现阶段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出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考虑,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使得大量案件当事人查找不到、财产查封不了、执行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近年来,我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有些未能有效执结,一部分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从而走上上访之路。

2、行政色彩对法院信访工作的影响。在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指导思想下,一些行政领导不了解全案情况下,仅凭上访者的一面之词,就对个案作出限期督办批示处理意见,而其批示在很大程度上,又左右着法院裁决,给法院息访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3、部分媒体和诉讼代理人违规行为导致缠诉不休。有些诉讼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分析案情时只提供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或曲解相关法条,以迎合当事人胜诉的期望,输了就把脏水往法院、往 法官 身上泼,竭力从庭审过程或裁判文书中 寻找 瑕疵开脱责任,并以此为由教唆当事人上访,同时拒绝上诉。

还有媒体未审先判,代行审判职权,干预司法,成为当事人上访的助推器、发动机。

三、涉法涉诉信访对法院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涉法涉诉信访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数量的影响。由于信访案件牵涉精力、耗费时间,增加开支,使法院不愿立案,影响案件数量;二是对案件质量的影响。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使得一些案件耗时过长,有的当事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冷暴力相要挟,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无限期拖延结案或判决照顾上访人,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

(二)对法官队伍的影响

有的法官,为了使自己所办的案件避免产生信访,违规采取一些诉讼措施,虽然一时起到了维护信访人利益,不产生涉诉信访问题,但很多时候却是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为代价的,有时甚至会造成双方上访。还有的情况下为了不产生信访,对一起简单的案件,不敢直接进行判决,长期地进行调解,使裁判结果的时效性大大缺失,司法的公正性也大打折扣。各单位特别是政法机关都惧怕上访,使许多法官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一方面要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时刻面对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由于信访形势的要求,法院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一些信访当事人负责,包息访、包稳控,敏感时期还得日夜看死盯牢,管吃、管住。否则,一旦有人上访,就有可能被通报、被处分。

(三)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

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 法官 ,公然藐视 法官 、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作为法院,就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 法官 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作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对策和建议

涉诉信访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化解。几年来,扬州中院从解决造成涉诉信访的内在原因上入手,重视抓源头、抓苗头、抓解决实际问题,使多数的信访通过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得到平息,涉诉信访案件呈下降趋势,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首先,必须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来对待。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心声,积极救济民权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其次,必须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举措来对待。“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方针,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在接待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上,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始终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责任,人人树立危机感、增强使命感。第三,必须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司法和谐的具体举措来对待。涉诉信访几乎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而大多数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处理不好必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从一定意义上说,涉诉信访是司法和谐的一个“晴雨表”,所以,要充分认识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处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各级法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信访工作领导

法院一把手对信访工作总负责,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工作的处理。建立信访档案,将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与案件质量评查、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紧密结合,对重点信访案件要纳入审委会、党组会议事日程。对信访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督促、有落实,相关责任有追究。院领导要带头与党委、人大、政府组织座谈,通报信访工作动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整合社会各届力量,形成合力,加大解决涉法信访案件工作力度。

(三)确立一岗双责,审判信访一肩挑的工作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源于审判、源于执行。必须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大调解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上访。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手抓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的发生;一手抓涉诉信访的处理,在“事要解决、息诉罢访”上下功夫。对办案 法官 所承办的案件引发的新的信访问题,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谁办的案,谁负责接访,谁负责息诉,实行审判信访责任一肩挑,并将判后答疑、信访工作作为衡量 法官 办案绩效的一个重要的指示,每月通过 法官 办案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增强 法官 做好涉诉信访的责任心,实行信访情况与 法官 的奖惩挂钩,与 法官 晋职、晋级挂钩,工作责任与政治责任挂钩。

(四)改进审判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由 法官 实施,一次不公正的言行、一个不文明的举动,一份不谨慎的文书、一次不规范的庭审,都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法院和 法官 的形象。所以,必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 法官 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为民宗旨,恪守良好职业道德,坚定“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确保广大 法官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强化 法官 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惩戒制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严明审判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加强 法官 队伍建设,集中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提高 法官 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准确解答,

(五)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会做、善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

信访是做人的工作,每天要面对大量的、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倾听他们诉说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案情,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使来访当事人其迅速稳定情绪,心平气和地诉说想要反映的问题,要求接访同志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为民服务的热情和责任心,接访态度要诚恳耐心,体现司法文明。一把椅子让座、一盆清水洗尘、一杯茶水解渴、一句“您好”、“请讲”的接访方式正 是我 们信访工作人员所提倡和坚持的,也是法院信访工作体现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接访的同志还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的业务功底,丰富的社会知识,巧妙的谈话艺术,善于分析来人的心理状况。认真听诉,准确把握,慎重答复,耐心解释,提高初信初访质量,减少重信重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访、越级访、缠访等恶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完善立法,将涉诉信访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惩无理缠讼缠访行为

1、规范上访人员主体资格、行为规范、上访程序、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内容,将信访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2、建立、推行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重大、疑难的上访案件,特别是无理缠讼缠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及当事人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答辩,并详实记录。整合社会力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息诉罢访。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采取坚决果断制裁措施,严惩首恶分子,分化、瓦解非法上访团伙。对无理缠讼缠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经劝解无效,应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整顿信访工作秩序。

(七)依靠党的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作用

涉诉信访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因此仅仅依靠法院是较难解决的,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比如在调解中,充分发挥街、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大调解网络。在执行中,加强与公安部门、银行系统的密切配合。在解决民工工资方面,与劳动部门协同作战。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与民政部门沟通联系等。对案情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坚决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的作用,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教育、协调、救济等多种手段,解决涉诉信访难题,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引导,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仔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败诉方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输在了证据与法律上,而不是归咎于人民法院,也是避免、减少涉诉涉法信访的有效措施。可以建立立案大厅,从信访接待到审查立案形成“一条龙”式服务,方便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指南等法律文书,做到只要手续齐全,符合立案条件,随到随立。与此同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帮助弱势群体和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尤其是涉及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务费之类的案件,依法实行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显然,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行为,净化上访秩序。给人们一个明确的信号:上访必须依法进行,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无理更不能违法上访,只要违法上访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加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媒体干预司法。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清查整顿,打击“黑律师”,取缔非法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水平。

(九)构建司法终极制度

使法院成为大多数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者。裁决应有既判力,已作出的裁判不允许随意改变。终极性的缺位是上访不断产生的重要原因,构建司法终极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重要途径。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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