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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宋飞翻译    我们经常听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相冲突的讨论。许多作者强调法律是如何地不同于道德,法律规范是如何地不同于道德规范。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不能与道德分开,或者非正义(缺乏正义)的政体统治(制度)不能称之为法律。在这个方面存在一些复杂的、引人入胜的争论,从而构成了法哲学的核心。
    在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社会习俗之间是一个相对简单、缺乏标准的(明确的问题)关系。很明显法律包括有道德规范并且如此明确地体现。许多国家的成文法律以最基本的形式将这一点体现出来。谋杀、盗窃、强奸以及逃税既是不道德的,又是违法的。
    每一个复杂的社会又不止一个的不同的道德规范。关于什么样的规范应占主导地位以及如何处理对立的道德规范,人们的意见不同,有时相当尖锐。有些关于规范的不同意见是可以互让解决(分歧)的;或者说规范是可以被(大体上)同等看待的。比如说,大体上法律在宗教问题上是中立的。它对于人们的信仰活动并没有什么要求。在异教的很多社会里,很多国家却有坚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被迫害,有时会被处死(的事情)。
    在其它情况下,中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在同一时候是不可能既赞同什么又反对什么。这意味着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说法律与某些人的道德之间的冲突不断出现。
    今天最具强烈争议的问题是人工流产(堕胎)的争论。有些人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妇女拥有流产的权利,至少在怀孕的头几个月。但多数人则义愤填膺。对他们来说,流产或多或少不亚于谋杀,任何准许流产的法律也就是允许最严重的可能犯罪,对无辜者的谋杀。很明显,这些信奉生命权的人不接受现行法律,这些法律与他们的道德规范相违背。另一方面,赞成先选权的人却强烈恪守自己目标的争议性——支配自己实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然而,在某种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会发生冲突,尽管在这种尖锐的、可也许并不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大多数人或许都会同意撒谎或者打牌作弊是不对的。但这两者都不是犯罪;这两者在刑法典中都找不到。有些谎言相当地粗俗或十分有害,它们会相当于一个诽谤,打牌作弊在某些情况下则会相当于欺诈;这些都是意外情况。为什么法律对撒谎、欺诈置之不理呢?为什么不至少罚一点钱呢?超时停车难道就真的比打牌作弊更严重吗?
    也许这些例子证明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范畴,有着不同的目标。然而,这儿也有个不同解释。如果我们将打牌作弊作为犯罪,我们可能就会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人们就会举报/告发其它的人。如果我们(让警察处理权和治安/管辖权)逮捕撒谎的人,(警察的权限就会扩大),我们就会为敲诈勒索和贪污腐败打开方便之门,我们就会对人们作出超过他们应承受的惩罚。
请注意,所有这些道德的表述。换言之,当不道德行为没有规定在刑法典中,不是因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某些固有的区别,而是因为许多对立的道德原则,我们必须从它们中作出选择。社会无时无刻不在作出选择,它并不总是正确的。
    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规范之上,它不得不这样。它反映出社会某地所特有的关于道德的原则和观点的观念。但是,并非必然地反映出每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争论和冲突却是严峻的、特定的和具体的——关于人工流产、死刑、多配偶;有关毒品的法律、赌博、色情(描写)作品,兵役,卖淫,这个名单是很长的,有关的努力是比较艰难的。但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应对道德予以强制。当然它应该也必须对道德进行强制。问题是谁的道德以及如何地强制?
    换句话说:在一个复杂的多元化社会——一个由所有的类型、(外表)形状和不同品味以及有许多生活方式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法律制度应当在确认一种单一的、官方的道德规范方面走得多远?很多人都会相当快地作出回答:“一点都不过分。”我们有权生存,也应该与人共存,一个开放的、民主的社会能够并且应该容忍不同的生活方式。
    当然,并非每个人会赞同这种观点。实际上,没有人会完全同意的。毕竟,有的人的个人道德准则允许或要求他们抢劫银行、焚烧建筑物和劫机。甚至于纳粹党也有自己的所谓“原则”,但我们中其它人对此会深感厌恶,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之外,我们看不到有什么理由法律制度去迎合这些观点,也没有应该如此的理由。
    在另外一方面,生存——与人共存的原则将适用于一系列的观点——种种的信仰、观点和生活方式。这不是一个规定准则的问题,否则就也不是没有限制。问题也没有这么一般化。例如,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至少部分是少数人权利的问题。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以限制为基础,多数人有道德和体力上的优势,但少数人的希望和需要也必须得到保护。所谓限制在哪里呢?没有人能说清楚。但今天许多最刺耳的争论取决于“社会革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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