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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个体户用工不签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董作义律师
张某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铝材店,从事铝材制作、安装业务。王某经人介绍到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张某计发15元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王某与张某因工资发生纠纷。王某辞职后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铝材店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后,张某不服,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铝材店支付王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5300元。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评析: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 法。”本案中,铝材店是个体经济组织,王某受铝材店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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