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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玲”醋商标却突出“镇江陈醋”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恒玲”醋商标却突出“镇江陈醋”
法院:判决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6000元
案情:
为图个好销路,南昌市恒玲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恒玲公司)在其生产的“恒玲”牌醋产品上使用“镇江工艺陈醋”字样,且该商品使用“恒玲”字体较小,而使用“镇江陈醋”的文字标志相对凸出。对于此行为,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简称镇江醋协)将恒玲公司以侵犯“镇江陈醋”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告恒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侵害“镇江陈醋”商标权,其生产的陈醋标明了“恒玲”商标,虽写了“镇江陈醋”四个字,但注明只是工艺,且仅生产不到100箱陈醋产品,工商部门已全部销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并未获得收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镇江醋协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镇江陈醋”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镇江陈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告恒玲公司在其生产的“恒玲”牌醋产品上使用“镇江工艺陈醋”字样,其虽辩称该醋产品使用的“恒玲”牌商标,仅表明使用了镇江工艺酿制,但该商品使用“恒玲”字体较小,而使用“镇江陈醋”的文字标志相对凸出,且文字部分的字体、外形、读音和含义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的观念和印象足以影响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因此,被告恒玲公司生产的“恒玲”牌“镇江工艺陈醋”商品侵害了原告镇江醋协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镇江醋协没有提供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供被告恒玲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的证据。因此,法院综合原告镇江醋协对该商标的取得时间、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和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镇江醋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恒玲公司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6000元。
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使用的“镇江工艺陈醋”标识与原告“镇江陈醋”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本案中,被告在食用醋产品上改变了“恒玲”注册商标的文字状态,突出了“镇江陈醋”四个字,写法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镇江陈醋”四个字写法相同。另外,原告和被告提供的食用醋产品价格适中、能够为普通消费者所接受,不属于价格高昂的食用醋产品。因此,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将难以分辨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易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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