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110网律师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4项将“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制规定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疾病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同时应当以疾病患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如有的老人考虑到子女工作繁忙,愿意选择去敬老院生活,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宜对“共同生活”一词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以定以前曾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样既有利于疾病患者安享晚年,又能防止有的人为经济利益而疾病患者结婚,在达到经济目的后不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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