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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熊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110网律师
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熊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解答:对于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
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
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法院应当尊重其对婚姻的自由决策权。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
因为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离婚诉讼的进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诉讼中是否同意离婚,只是判定法定离婚理由成立与否的证据之一。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则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通过其他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3)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系人身诉讼,涉及社会公盏,应当从严把握。在证据上,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在实体判断上,对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应从严把握;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确认生活困难,则对方在离婚时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其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结合的动因多种多样,是否有感情、感情是否和谐,仅是男女结合的一种原因,而离异的因素更是五花八门,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男女之间离婚可能基于非感情因素,而这已经在已婚男女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故而,判断是否允许离婚,感情破裂不是唯一因素,可能将其看作法定因素或者主要因素,已经与社会发展产生了脱节;社会发展对人们提出挑战,人们也会对法律提出挑战,可能会出现许多无理由离婚的情况,以及为追求个人空间、个性展现而离婚将成为生活之常态。对此,需要立法、执法工作者进行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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