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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借款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  2009年1月,徐某借款35万元给朱某开办公司,约定3个月后归还借款。朱某与其妻李某利用该借款于2009年2月登记成立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股东为朱某和李某二人。2009年4月,朱某去世。朱某去世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一直未予变更登记。现徐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坚称该借款是箱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借,且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应由箱包公司来还款。徐某与李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或者箱包公司谁是适格的被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如此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被股东滥用。股东为了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出资范围之内,往往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得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在此情形下,揭开公司的面纱,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承担责任,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债权人必要的保护。
  本案中朱某和李某开办的箱包公司是夫妻公司,二人既是股东,又是夫妻,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同。朱某去世后,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李某未向公司登记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李某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生产经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李某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箱包公司的财产,故应将其面纱揭开,由李某对箱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朱某向徐某借款是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目的是为了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故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徐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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