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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110网律师
  • 拆迁的过程总会存在多方利益群体的博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博弈、承租人(公房)与同住人的博弈、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博弈等等。本文所述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就产生于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博弈当中,比较常见的是出租方为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为二房东),承租方为房屋或土地使用人(一般为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为只要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仍然存续,那么,承租方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据此,在拆迁人给与出租方(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当中,有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地上物损失等是属于承租方所有的。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一句话,醉翁之意不在酒。
    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   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等等类似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拆迁开始之后,出租方一般会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租金问题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结算,这种情况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给承租方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的租金问题就显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还有租赁合同的存在。在最后双方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出租方就会以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为往往是口头约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往往在诉讼过程当中陷于被动。
     
    第二,   由于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方会认为,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第三,   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赁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较大,为了分担租金压力,获取收益,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也认可转租的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书面的同意意见。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认可转租行为往往也是口头认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显得很被动。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如何有理有据地应对呢?
    第一,   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   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否为不可抗力。
    第三,   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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