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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地域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

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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