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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裁决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解释》第18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法解释》第20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70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考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18条,第20条

解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应当掌握

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法律教|育网。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解释》第18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法解释》第20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民诉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注意: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不同

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考点]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及结果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4条,第26条,第30条,《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解析:需要掌握下列内容

1.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仲裁法解释》第24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3.《仲裁法解释》第30条: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4.《仲裁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仲裁法解释》第19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6.《仲裁法解释》第2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考点] 重新仲裁制度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21条—第23条

解析:关于重新仲裁制度,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仲裁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法解释》第22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解释》第23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注意:重新仲裁,无需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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