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2年7月27日20时40分,李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8月7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办理理赔事宜,却被保险公司拒赔,现由是李某只有C本,却驾驶了只有B本才能开的车,即准驾车型不符。 法院一审时认为,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通过社会保险分担机制,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求偿环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保险公司仅仅依据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所驾车辆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有悖于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和立法宗旨。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准驾车型不符除外。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抵触,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故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法无据。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治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李某违法在先,不能纵容,否则是助长违法行为蔓延,如果理赔不利于引导正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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