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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接受本案被告郭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的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郭某某依法进行辩护。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任务本案被告人郭某某有法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及证据分析,辩护人认为,在此共同犯罪中,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据本案件受害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知悉,事发当天,并不是本案被告人郭某某打电话约其去“经典茶楼”,而是其本人自愿和被告人张嘎到一起“经典茶楼”的。同时,本案被告人马某当庭供述是孙学辉将本案受害人刘某将叫到“经典茶楼”的;被告人郭某某也没有示意他人对受害人刘某实施拘禁、殴打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并未对受害人刘某实施任何的拘禁和殴打行为。可见,与其他主动实施违法行为的案件被告人相比,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殴打受害人等行为,受害人刘某的轻伤也并不是被告人郭某某行为所致。对此案件基本事实,不但有受害人刘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还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马某当庭的供述予以佐证。据此,本辩护认为,在此共同犯罪中,本案件被告人不具备主犯的法律特征,应系从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系主犯并从重处罚,实属不妥,且与事实及证据严重不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予以认定。
第二、本案事出有因,案发的过错不能全部归咎于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一人,且拘禁时间非常短。
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四天的庭审活动,我们发现,整个事情均因受害人在“诈金花”的行为过程中,实施了欺骗手段,“赢”了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的钱。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系孙学辉为了维护其赌场秩序而引发的。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案发的过错责任不能归咎于被告人郭某某一人,且拘禁时间非常短。对此案件事实,恳请合议庭予以查明、认定,并作为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及量刑情节之一。
第三、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予以认定。
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归案件后,能够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且已查证如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予以认定。
第四、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予以认定
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也无前科劣迹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兢兢业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且受害人刘某的轻伤并不是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所为。同时,本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刚四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被告人郭某某这种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能予以注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郭某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据我国《刑法》第72 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让其接受社会改造的机会,继续服务于社会我们深信,本案件被告人郭某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四、量刑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
                          
                     辩护人:马晓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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