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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中“驴友”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探究

发布日期:2012-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自助游;驴友;人身损害的责任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自助游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旅游方式,由游人根据自身条件(包括时间、预算、身体状况等等)自由选择服务组合的旅游类型。旅游中所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所有事情全由自己搞定,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但却摆脱了从前旅行社预先安排好的行程模式,更加随心所欲,自由自在,充满了多元化的个性元素。自助游中较为时尚的是“驴友”们热衷选择那些具有探险价值的地方去游玩,究竟是为了追求刺激、挑战自我,还是寻求愉悦、展示探索和冒险精神,目的均无可厚非。但是,旅游者或救助者生命的消逝,已成为自助游的一大衍生“产品”,由此给其家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伤痛[1]。

2011年4月4日北京房山区猫儿山发生39名自助游“驴友”迷路被困,同月6日北京门头沟区又发生了一起户外运动者被困事件。庆幸的是,以上两起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自助游危险的频发,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从法律角度上讲,“驴头”组织自助游,无权营利,但是有的人看到里面的商机所在,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如果组织者以此营利,那么其违反了法律关于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有偿旅游活动的规定。从旅游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营利性的旅游和非营利性的自助游有着明显差别。笔者执笔此文,仅简要探究非营利性的自助游中“驴友”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以期引发大家对自助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给予重视和思考

一、责任主体探究

自助游的一般表现形式为驴头在网上发帖,其他网友跟帖,组成团队共同出

游的形式。这样一种活动形式,往往涉及以下主体:网站、组织者、同行者。那么出现了事故,“驴友”人身权利受到了损害,上述主体哪些是责任的适格承担主体,笔者将作出如下分析:

(一)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发帖人发布信息的平台——网站,在驴友受到人身损害时,是否应当承

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网站仅仅是提供了发帖和跟帖交流的一个平台,其从“驴友”们的帖子交流过程中并不存在商业利益;其次,网站不依赖网友发布的信息获得商业利润,故其并没有审查网友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义务;再者,针对自助游,网站没作任何错误性的诱导,其与“驴友”人身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二)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组织者仅在自助游活动中起组织协调作用,其与其他“驴友”一样,为了游

玩探险、追求刺激。组织者与其他“驴友”之间是无偿民事行为,故组织者对于同行者地安全保障只负有一般的善良保护义务,而不承担与旅行社相当的责任。

(三)同行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自助游中同行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同行者是否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同行者参加自助游,本就有相互救助的义务,相互救助是自助游本身的要求。行为人行为的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规定,也来源于先前行为的要求。自助游作为先前行为,要求同行者之间要相互救助,在同行者遭受意外侵害时,应承担必要的救助责任。据此,在自助游中发生事故,权利人虽不可追究未参加游玩德尔组织者的责任,但是可以要求同行者对损害事实承担相应的责任。[2]

二、责任原则探究

自助游中发生了事故,如果自助游的参加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事先有保险的,则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这种组织的郊游活动基本上没有事先的约定,多数也不会有投保,因此,其发生危险的损害责任,只能由自己负担,这种责任叫自冒风险,即既然知道游玩可能有危险,而自己愿意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自负损害。尽管法律中没有这一规定,但这是我们我们处理自助游事故的基本原则。

三、法律对策探究

自助游是一类新型的运动项目,群众具有极高的参与积极性,法律没有必要

禁止,社会没有必要排斥,相反,应当加以适当引导,使之规范有序。

(一)明确权利义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助游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裁量的标准不一,最高人民

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自助游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1,明确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过程中出现因组织者计划不详、路线不明等过错致使人身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明确参加者的责任自负原则。参加者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参加者本身对自助游中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应当有相当的认识和预见。其为了寻求刺激、探索发现等,参加自助游,在自助游过程中,如果纯粹因为自身原因致使人身损害的,应当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3,明确同行者的相互救助责任。由于自助游中客观存在诸多风险,同行者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协同帮助并克服困难。发生了事故,如果同行者有能力挽救帮助他人而拒绝帮助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

(二)严格责任分流

自助游参与者应当认识到探险的危险性,在此基础上,除了要认真做好防范

工作,还应严格责任分流: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事先做好责任承担的约定,最好的办法是事先投保,将风险分担给社会,这是自助游的最好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且一旦发生了事故,也会有适当的救济办法。

除此之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强化探险者的专业技能培训,规范组织者的活动开展,建立完善旅游救助系统等,这些都是有益对策。

总之,自助游作为一个新兴事物,需要我们理性看待。我们应当尽快构建自助游监管体系,规范其运行,让其真正成为陶冶情操、挑战自我的一种娱乐方式。




【作者简介】
杨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注释】
[1] 2009年8月,18名上海“驴友”探险,3名“驴友”遇难; 2010年,更发生民警送迷路复旦学生下山坠亡事件。
[2] 《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兼谈对中国的借鉴》,刘雪芹,天津体育快报,2009年第3期
[3] 《自助游意外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法学讲坛 北航法学院研究生民商法论坛(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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