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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隋唐宋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隋唐宋。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司法考试法制史中隋唐宋的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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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注意:以劳役刑为主。

(二)唐

1、唐高祖时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3、《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4、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5、“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注意:坐赃与职权无关。

6、唐律分死刑为绞、斩。法律 教育 网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8、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9、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三)宋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

但篇下分门。

2、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3、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4、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5、契约:规定了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6、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刺配法(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7、审刑院:宋太祖设立,神宗时废止。

8、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9、翻异别勘。

10、《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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