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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元明清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元明清。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元明清的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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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民族不平等。

(二)明

1、《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2、《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3、从重兼从新原则。

4、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5、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6、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注意:06年司考突出这一考点。

8、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州县审结笞杖案件。

9、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三)清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2、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3、清: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州县决定笞杖刑。法律教育网 原创

4、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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