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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的操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徐涛律师
 一、侦查阶段
  1.律师工作从侦查阶段开始
  刑事诉讼分为五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但是在立案阶段,一般来讲我们作为辩护人不太清楚,因为人家立不立案,有没有人举报,你还不清楚。如果你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当然你可以帮他去举报、立案,那就在立案阶段开始了。但是作为辩护人一方,立案阶段你不清楚,侦查阶段人被抓了,你才知道这个刑事案件发生了,这时候才会有当事人的亲属找你。所以,一般来讲我们是从侦查阶段开始的。
  在侦查阶段,我们知道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会见难”,这是全国性的问题。不管是新《律师法》的规定,还是《刑诉法》的规定,实际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新《律师法》规定得很好,凭着“三证”就可以会见,但是实际上根本会见不了。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侦查阶段根本就不让你会见,或者涉及国家机密,随便找个理由,整个侦查阶段就不让你会见。
  2.律师的主要工作
  (1)要求会见
  在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能干什么呢?其实在侦查阶段律师主要是要求会见,你只有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你才能为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为他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一个主要的方面。
  (2)撰写法律意见书
  在侦查阶段也可以给他写个法律文书、法律意见。比如你现在已经基本算比较了解情况,通过会见他本人,通过跟亲属的交流,知道大致是什么情况,你如果认为他无罪,你就可以先写个法律意见书。当然你掌握的材料是不全的,你也看不到案卷材料,但是我们说我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初步的意见,根据现有材料,我写个法律意见书,论证他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情节等等。
  (3)申请取保候审
  我们也知道实践中取保候审难,因为在中国取保候审是个例外,在国外取保候审是个原则,我们正好是颠倒过来。
  国外基本都可以取保候审,少数不可以,而中国是大多数关押,极少数通过权钱交易、“活动”等等才能被取保候审。真正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太多,如孕妇、重病等等这样的,大多数人不符合这个情况,那你能不能取保候审,那要看其他的因素、影响了。
  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可以多写几份取保候审的申请,他批不批是他的问题,但是作为律师我工作做了,我该想到的,我该努力的做了,你不批是你的问题。所以作为律师来讲,无非就是多费费笔头,多写几份文件。因为每个被告人、嫌疑人都希望能被取保候审,作为家属也是一样。
  有的家属来找你,假如案件在侦查阶段,他就会问你:“取保候审有没有希望,有没有可能?”当然在理论上都是有可能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无论是侦查、起诉或者法院阶段,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批不批权力在人家。作为律师,你可以尽管地申请,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多申请,即便他没批,我们的工作做到了,对家属也有个交代。所以取保候审的申请,我认为还是要多写。
  3.最好不要调查取证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做的工作不是很多,不能调查取证。到底能不能调查取证,实际上是有争议的。
  有的人说,在侦查阶段他不叫辩护人,他只叫律师,而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人才能享有,所以你就不能调查取证。但也有人说,《刑诉法》也没说在侦查阶段律师就不能调查取证。所以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当然我们一般来讲在侦查阶段是不敢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风险大、危险大,一般来讲我们不会调查取证。
  但如果说被告人家属能提供一些证据材料,那么我们可以转交给办案机关,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自己去调查取证,我想侦查人员肯定是不会接受的,他也认为你没有权力调查取证,而且你取的证据应该也是无效的。但是你可以转交,让家属提供,提供以后,作为律师你给他寄过去等等都可以。
  所以,调查取证在侦查阶段目前来讲应该说还是不可以的。
  4.“会见难”的原因
  会见当然难,你可能费了很大劲才让你会见,越是大案要案越难,可能小偷小摸会让你会见。当然小偷小摸他也不请律师,有的家在外地,关山阻隔几千里地,也不愿让家里知道,他也不请律师,如果请了可能会见比较容易。
  为什么“会见难”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不愿意让律师会见。律师一会见,嫌疑人的口供拿不下来了,我们是重口供,以口供来办案。他觉得律师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心里有底了,而且他懂得法律知识了,你就不好再骗供、诱供了等等,所以他不愿意让律师会见。除非他认为这个口供都拿下来了,四平八稳了,这时候律师会见没有什么风险了,他才让你会见。
  因为很多案件实际上在实践中是刑讯逼供,对一些暴力犯罪刑讯逼供比较严重。但对一些贪污受贿这些有身份的人,他主要不是打的问题,而是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比如说不让你吃饭、不让你睡觉、疲劳战术等。还有一种最厉害的就是骗供、诱供,一般都说:“你要相信党组织,这事你说了就没事了,把钱退了咱就可以回家。”这个骗供是非常厉害的,当事人不懂,当事人以为说完就可以回家,把钱退了就没事了。但实际上你钱都退了,还想回家那怎么可能?
  本来你没退钱之前可能证据链条还是不闭合、不衔接的,现在你赃也退了,你还想说无罪、还想回家那怎么可能呢?所以他不愿意让律师会见,因为律师明白这些事,骗供是很厉害的。很多当事人都说:“当时就跟我说了,只要交代就能回家,继续当官,甚至还能升级。”
  5.会见时的谈论内容
  如果会见了,跟当事人谈什么?如果你对这个案件事先有了解的话,最好列个提纲:问什么,不问什么,怎么问。因为你在侦查阶段会见的时候,尤其重大案件,侦查人员都是在场的,他是监听你的,他有权阻止你会见的。所以新《律师法》规定不被监听,但是他就是在场监听你怎么办?你说你不见,你不见的话,正好人家不给你这个机会了,你也只能见。
  那见的时候怎么说?你肯定不能说:“你别说,扛住,坚持就是胜利。”所以我们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实事求是”,这句话肯定没错,放之四海而皆准。“就是实事求是,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只能说到这儿,再说别的就不行了,当然聪明的嫌疑人也理解。因为你会见的时候,有的时候不仅仅有人在场旁听监督你,还有录音录像,你每说一句话他都给你录下来,录下以后人家马上交给专案组,分析你这谈话的内容。所以,你提供咨询是可以的,你给他讲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叫“利用职务便利”,什么叫“为对方谋取利益”,这些你都可以讲。所以最常说的话就是“实事求是”。
  另外,在侦查阶段会见的时候,要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他可能问你:“怎么叫诈骗?怎么叫利用职务便利?”等等。另外他也可能会问你:“我还能关押多久?侦查阶段有多长时间?”这都是你提供咨询的一个内容。尤其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这是最难计算的,就是刑诉法的博士、教授,恐怕都很难回答。
  6.侦查羁押期限非常漫长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批捕以后首先可以羁押你两个月,还不算拘留;两个月不够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这就三个月了;三个月还不够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这就五个月了;五个月如果还不够,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这就七个月了。
  七个月你以为就到头了吗?没有。如果他说:“原来我侦查你是受贿,现在我发现你还有贪污。”又发现新的罪名了,又可以推倒重来。“原来你叫张三,现在我发现你叫李四,你原来没讲真实的姓名和住址,现在我发现你的真实姓名了”,又可以推倒重来。
  所以侦查期限是非常漫长的,七八个月、一年多,都正常。你也不能说他就超期羁押了,你也不能说他违法了,因为他们现在一般来讲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他肯定会找一些延长的理由。
  7.律师往往费力不讨好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往往是费力不讨好,我也不愿意在侦查阶段介入。介入以后,他觉得你律师没干什么事,连会见都见不着,说律师光拿钱不办事、骗子等等。说你:“连会见都见不了,取保也办不了。你还谈办别的事?”他就认为你没给他办什么事。
  实际上我们给他解释:“这哪是我决定的了的?我也希望他能被取保、能被释放,但是我说了不算。”但是当事人不这么理解,有的认为律师没办事、不负责任,要求退费,要求解除合同,这都有,往往是费力不讨好。往往是侦查阶段你介入,这个案子到最后法院审判的时候不是你了,换人了,他对你前一段工作不满意。所以我也不愿意在侦查阶段介入,确实费力不讨好。
  前几天,我在东北一个案件也是刚刚解除合同,就是侦查阶段介入了。在侦查阶段我会见过这个人一次,这也是费了很大劲让你会见了。但是当事人家属不满意,他有个老爷子当过律师,懂一点,他就拿《刑诉法》条文给你“掰上”:“你看不是说侦查阶段羁押期限是两个月吗,现在都四五个月了。另外新的《律师法》规定不是不被监听,那你会见的时候还有人跟呢,那不违法吗?你得写信告状,反映超期羁押、违法。”
  我说:“这些事,能让我们会见就已经不错了。”再怎么解释他也不理解,我说:“算了,那就解除合同吧。”还让我去调查取证,我说:“现在侦查阶段不能调查取证,取了证人家也不会采信的。”他说:“有的律师说行。”我说:“那你就去找他们吧,你可以解除合同。”最后就把这合同解除了,没办法。
  所以我说,当事人要么彻底不懂,要么真懂,就怕懂那么一点,半瓶子水晃荡。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8.小结
  所以说,侦查阶段确实是非常漫长,而律师所做的工作又非常有限,也看不到案卷材料,也不能调查取证。你只能是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当然你也可以写法律意见书。所以在侦查阶段你见当事人的次数可能少一些,主要还是跟当事人的家属这边。当事人家属总催你:“怎么还没被取保?怎么还没被释放?”等等。
  案子已经到检察院了,我们正常理解以为是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了,实际不是。他只是说批捕经过了检察院,他就以为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了,急得不得了,实际不是。他只是批捕的时候经过检察院的批捕,批捕以后还属于侦查阶段,而且侦查羁押的期限更长。
  在侦查阶段,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是了解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等。实践中最多的一个情况,让你会见了,但是不允许谈案件,你一谈案情就制止你。实际上按照《律师法》、《刑诉法》你是可以谈论案情的,你不谈案情你谈什么?所以我们经常说的就是:“你家里挺好的,孩子上学都很好,老母亲身体也很好。”经常说这些话,他不让你谈案情,律师起到一个传声筒的作用。
  过去说英国人见面就是谈天气,今天天气怎么样,因为英国过去天气不好,多雾多雨。我们现在也是,他不让你谈论案情。当然,只要在场的侦查人员没注意,你还可以尽管问,等他制止了再说,他不制止你就问,或者让他说。
  经过漫长的侦查阶段,一般都得三五个月、六七个月、七八个月,尤其是大案、团伙作案或者专案组,时间更长,往往都需要把7个月都用满。家属就说:“没多少事,他怎么用了那么长的时间?”这就是他不了解实际情况。
  作为辩护人来讲,是希望这个案件流程快一点,有罪赶紧到法院判了,没罪赶紧放人。但是人家侦查机关不这样,他不着急,这就是他的工作,他干什么都是干。而且有的专案组他愿意去调查取证,愿意去外地游山玩水,你让他去美国一趟他才高兴呢,当然实际你到美国取不了证,你不能到美国去行使侦查权、行使司法权,所以他们不着急。
  经常有这种情况:这个人被抓了以后,刚一开始轮番轰炸、昼夜审讯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一两个月可能没人理睬你。人家可能说“我们在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也有的就是游山玩水去了、休假去了。所以着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律师只能是耐心解释。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你构成犯罪了,就给你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他可能就撤销案件了。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侦查机关认为你构成犯罪,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那就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最终的结局无非就是两个:起诉和不起诉。
  起诉当然是最不好的结果,需要到法院判刑。即便“存疑不诉”或者“酌定不诉”我们认为也是无罪的,那只是检察院认为“酌定不诉”有罪,但是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我们就说是无罪的。不起诉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不管是哪一种不起诉。
  实际上,按照现在《刑诉法》的规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叫“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还不叫“辩护人”,叫做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辩护人”这时候才有权利,才有义务。
  1.起诉意见书
  到这个阶段,按照原来《刑诉法》的规定,你就能拿到一个起诉意见书。就是侦查机关比如反贪局、公安局有一个起诉意见书,你可以拿到。
  然后还有什么死因鉴定、伤情鉴定等这些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还有一些诉讼文书——逮捕证、拘留证等等,能拿到这些东西。当然最有意义的还是起诉意见书,因为看完起诉意见书基本上对这个案件就有一个大概了解,涉嫌什么罪名、什么事等等,你就基本了解了。
  2.“阅卷难”
  能不能阅卷?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是可以阅卷的,但现在各地都不一样。有的地方侦查阶段一律不让你会见,一律不允许你阅卷,比如云南。我有个案件也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说:“能不能阅卷?”他说:“不行。”我说:“根据新《律师法》应该可以。”他说:“我们这里没有说要执行新《律师法》。”
  北京还可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你可以复印案卷材料,可以阅卷,但是实际他也会给你设置障碍。他也不愿意案子一过来就让你复印的,他找各种理由。说:“你先申请排队吧。”就一台破复印机,案卷材料又不让你拿出去,在这里你又排不上队。往往这个案子马上就要起诉了,可能后天就起诉了,说:“今天你来复印吧。”所以他能拖就拖,而且尽量少给你材料。所以,允许你阅卷了,但是还是会尽量拖延,尽量设置障碍。有的地方比如海淀,排队预约得半个多月才能轮到你来复印,等你排到了,可能人家已经起诉到法院去了。他尽量不让你阅卷。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是拿到起诉意见书,这样你就了解是怎么回事了。再一个就是阅卷,当然你看到的材料越多越好。再一点可以做的就是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你可以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
  当然调查取证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是最危险的、最累的、最苦的一个差事,谁都不愿意调查取证,包括我在内。为什么?调查取证又困难又危险。
  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可以,他让谁去谁都得去,谁都得配合,谁不去都可以受到制裁。但是你律师手无寸铁,你说找他取证,他不理睬你,你也没有办法。而且危险就在于,调查取证有个《刑法》306条,很多律师都因触犯了这一条被判了刑、判了罪。
  证人如果说侦控机关从来没有找过他,那你找他没关系,他怎么说都没关系,顶多法院不采纳。但如果这个证人被侦控机关找过,做出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这时候你又找他,他又翻证了,又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这种情况下证人危险,律师也跟着危险,这种情况下是最危险的。
  很多强奸案件都是这样,更危险。因为强奸案件你去调查取证,你首先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批准,然后你才能找到这个被害人去取证。找到被害人以后,原来说是强奸,现在由于你律师接触以后又说不是强奸了,那侦控机关就会找你的麻烦,很多律师都是在这类案件上被判了刑。所以,调查取证是最困难、最危险的,能不调查取证是最好的。
  但是你不调查取证,你说你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呢?所以有时候当事人就要求我们调查取证。我说:“可以,你把证人都找好,做好工作,你说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我们可以去取证。”当然取证的时候首先交代实事求是,最好有录音,这样避免风险。尤其注意的就是,取证的时候你只能起到“录音机”的作用,不能诱导,不能引诱,他怎么说你就怎么记,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风险。
  有很多证人,被告人家属找他,也是不给你作证的。因为他知道,给公诉机关、给公安局作证是没有危险的,顶多是良心上受到谴责,但是你给被告一方作证是有危险的。权衡利弊,一方是道德的谴责,一方是现实的危险,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肯定选择宁可得罪当事人,也不能得罪司法机关。所以,取证确实难,证人也不好找。
  4.与公诉方交换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要求承办人交换意见,《刑诉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有的检察院就接待你,有的就不接待你。不接待你怎么办?你还是要写个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不管你手头掌握多少材料,但是你根据起诉意见书,根据你了解的情况,根据你复印的一点案件材料,你还是要写个法律意见书。因为如果说这个案件在检察院能解决了是最好的,到此打住,就别到法院去了。
  到了法院,因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检察院在中国的地位那可是非同小可,包括法院应该说都是怕检察院的,检察院可以抓人,可以抓法官,可以抓公安局的人,所以说检察院的地位非常重要。因为《宪法》规定它就是司法机关,所以我们中国是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外国不一样,只有法院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局都属于行政机关。他们是“审判中心论”,以审判为中心,我们是“侦查中心论”,在侦查阶段等于说这个案子怎么样就给你定了。
  在侦查阶段你口供都已经供出了,“竹筒子倒豆子倒得一干二净”,都认罪了,悔过书写了好几份,痛哭流涕你都认罪了,录音录像也给你做了,到法院你想翻供,你说“我没有说过那些话”,那怎么可能?所以说,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决定了你的命运。为什么说中国无罪难,在侦查阶段你自己都承认杀人,自己都承认受贿了,到法院你再想翻那怎么可能?不太可能。检察院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了,你再想判无罪是非常困难了。
  但是如果在侦查阶段结束以后,到审查起诉阶段,你手头有什么证据,不要保留,不要藏着掖着到法庭上“突然袭击”,没有用的。你还是要把它拿上去,对被告人有利的就交上去,供司法机关斟酌、考虑。这样能不起诉最好,即便他要起诉,但是起诉的时候罪名变轻了,罪名减少了或者事实减少了,那对你也是有利的,总比你到法院再往下“扒拉”要省劲的多。
  所以不要抱着幻想到法庭上“突然袭击”,让公诉人措手不及,这是不可能的事,搞“突袭”是没有用的。当然也有律师提出来,有什么证据在这个阶段还真不要交,你一交以后他就有准备了,他铁了心就是要给你弄上法庭要判你。这个时候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他就会补漏洞,他就知道他的漏洞在哪儿了,他把所有的漏洞都堵没了,确实有这种情况。所以,要根据不同的情况。
  我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东西还是要及早交上去,不要到法庭上再把你的证据拿出来,那也没有用,你拿出来人家可以要求休庭、补充侦查。而且我们不是说胜负决定在法庭上,胜负不决定在法庭。我们不是陪审团,不是说有罪无罪由陪审团来裁决,不是这样的。我们法院自己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审判员上面有庭长、副庭长,有院长、副院长,有审委会,还有上级法院,有的甚至一直请示到最高法院,还有政法委、中纪委、党委、人大等等,所以中国没有独立审判。
  为什么无罪难?就是没有独立审判,不像美国的陪审团,陪审团说你无罪就是无罪。所以你要认清这个形势,争取能早减下来的最好早减下来,别指望到法庭上怎么样,法庭上实际上也是一种侦查的延续。所以有些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解决了,那是最好的。
  以前我办过一个案件,原来是个大超市,后来破产倒闭了,一开始移送审查起诉的是十二个犯罪嫌疑人。我这个被告人排第十位、倒数第三,他的罪名是抽逃出资。后来我们就写了个法律意见书,就认为他没有主观故意,他没有抽逃出资,他就是在履行职责。虽然在一笔五百万的文件上他签了字,但是我们认为他是履行职责,就是支付货款,而不是说为了把出资抽出来,证明不了他有主观故意。
  后来办案人员也觉得有一定道理,还把律师请进来交换意见。最后真正起诉到法院的是前九个被告,从第十(我的被告)开始,第十、第十一、第十二个被告这三人就没有被起诉,后来就宣告无罪了。被起诉的前九个被告最重的判了无期,后面还有十多年的等等,罪名都不一样,有的定的是合同诈骗。
  这就是说,如果你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解决了那是最好,想到法院再解决就很难了。所以,法律意见书一定要提交。
  5.取保候审
  这个阶段还可以提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贯穿于始终的,你到法院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理论上各个阶段都是可以的。 6.审查起诉期限也很漫长
  审查起诉,它可以“退补”两次,退回一次是一个月,只要这个案件退了两次,加起来是六个半月,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是六个半月。他有权利退两次,但是不一定要退满两次。
  审查起诉阶段也很漫长,最后它就是两个结果:起诉和不起诉。不起诉当然皆大欢喜了,案子到此为止了,起诉就到法院了,到了法院就进入了审判阶段。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毕竟还是一个关键的阶段。虽然在中国我们不是“审判中心论”,但毕竟有罪判决还是以法院判决为准,有罪无罪、此罪彼罪、死刑还是由法院做出来的。
  所以,审判阶段对于我们律师来说,也当然是最重要的阶段。只有在这个阶段,你律师的作用才会看出来,起码开庭了,你去参加开庭了,而在其他阶段作用不是很明显。
  审判阶段又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甚至还有再审,这都属于审判阶段。当然最主要还是一审,因为所有案件一审都必须要开庭。
  1.一审
  (1)复印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还分公诉、自诉,自诉案件都比较简单,我们主要谈的是公诉,即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案件。在审判阶段,你会拿到起诉书,可以复印案卷材料。按照新《律师法》,应该叫“所有材料”,按照《刑诉法》,它叫“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
  “主要证据”言外之意它不是全部证据,那是检察院自己认定的主要证据。再言外之意,“主要证据”肯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因为检察院他自己挑选哪些是主要证据,既然他认为是主要证据,肯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有利的他就不提交了,他不认为是主要证据。所以,按照《刑诉法》来讲,主要证据和照片肯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如果按照《律师法》来执行,能复印全部案件材料,当然更好。
  (2)调查取证
  在这个阶段,你也可以调查取证。因为这个时候起诉书你也拿到了,你也知道被指控的是什么罪名,案卷材料你也看了,你也知道哪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取证。
  (3)可以提请延期审理
  尤其在一审阶段,律师拿到起诉书,距离开庭时间很短。按照《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拿到起诉书,距离开庭不能少于10天。有很多案件几百本案卷,律师肯定来不及看,你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因为有些案件,你律师不去,他也开不了庭,所以,你该提延期审理的就提。
  (4)阅卷
  在审判阶段可以阅卷了,你只能去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有的案件案卷很多,都复印也不太可能。
  比如“亿霖”案件据说有2000多本案卷,拉送这些案卷的时候是用搬家公司拉的。律师也没必要都复印,有些案卷就是一个走账的资料、一些客户名单、客户的合同,这些东西你复印一份参考一下就可以了。最主要复印的东西是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还有一些书证、鉴定结论,这是比较主要的,是要复印的,其他那些东西不一定都复印。
  阅卷的时候怎么阅卷?我们觉得阅卷的时候,也是要有重点,也是根据你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辩护来阅卷,你可以做阅卷笔录、阅卷提纲。这个卷应该越阅越薄,而不能越看越厚。有的律师提出来:“我是看一遍好,还是看两遍好?”这哪有一定之规,你就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重点的部分可能你看十遍八遍都不止,不是重点的地方你一眼带过就行了,你只要掌握原则,不要求具体多少遍。
  另外,我看有人阅卷的时候,画一些图形,比如黑社会犯罪里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组织结构图,有人就给它画出来,谁跟谁是什么关系,这可能一目了然。总的原则就是你要了然于胸,对案件材料非常熟悉。所以,阅卷应该越阅越薄,而不能说越看越厚。
  另外,阅卷的过程中也不能完全地相信案卷。为什么?因为这个案卷是公诉方提供的,你要完全相信它的话,那你就没必要再辩护了,那就干脆做认罪就完了。所以说要带着质疑的眼光,带着挑剔的眼光,去看这些案卷,从案卷当中挑出它的漏洞,挑出对你当事人有利的地方,应该抱着这样的态度去阅卷。所以,要做阅卷笔录。
  (5)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在一审开庭之前,你要做好几项工作,比如阅卷笔录要做好,询问被告人的提纲要做好,因为你到时候有权利向被告人发问。
  有的时候还有证人出庭,在证人出庭的时候你问他什么问题,你事先设计好询问提纲。还有质证意见提纲最好也做一下,因为你是做无罪辩护,即便你做有罪辩护,你对很多证据有很多的疑点,有很多质疑的意见,最好事先给它列出来,免得到法庭上现抓来不及,有时候反应不过来。
  所以说这几份东西都要事先做好,阅卷笔录、询问提纲、质证提纲,还要有一个辩护词的草稿,最好能把辩护词事先也写好。因为实际你看案卷材料,你也知道公诉方的意见了,你也知道他法庭辩论会说什么,如果你事先把稿子准备好,开完庭就交是最好的。
  因为有时候法官就说“赶紧交辩护词”,你有时候顶多说“我回去整理一下”,“那你也得尽快,明天就交上来”。如果你事先准备好了,或者觉得开完庭以后跟原来的辩护变化也不大,那就交了,如果你再有心情你可以再写个补充辩护意见。最好有辩护词的初稿,这样你心里面有底,不要完全抱着到时候临场发挥的心态,这是不行的。
  (6)质证、辩论
  一审都是要开庭的,开庭的时候我们要熟悉这些开庭的程序,尤其是质证阶段和辩论阶段。
  质证,我刚才也谈到了,你要做无罪辩护,对公诉方所举的每一份证据都不要说同意,都不要说没有意见。
  辩论的时候,也是要讲究一定的方法、技巧。因为中国就是这么一个国情,在法庭上有时候你说的太多或者离题太远,法官会制止你的。还是要以平实、朴实的语言把你的主要观点说出来,既不要太罗嗦也不要太抽象、太简单。这当然都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大家来摸索。
  (7)提出抗议
  在法庭上,就是开庭的时候,如果公诉方有不当的地方,律师该制止就制止,该抗议就抗议。这也是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看的,这样当事人就觉得律师确实为他们的利益来考虑,觉得律师尽职尽责。
  所以说,如果他询问的时候有不当的地方,或者说对被告人讽刺、挖苦、严加训斥,这种情况下你都可以表示抗议,就不要客气。当然有的法官本身也不像话,说话的时候很不讲究规则,很不讲究程序。对法官你一般就不要提抗议了,对审判长最好不要提抗议,有的时候只能忍了,默默地忍气吞声算了。
  确实有的法官说话很不像话,有一次我们开庭,也是涉黑案件,律师也多,法庭辩论的时候,法官就经常说:“你不要给我们上课。”另外,有的律师发言完以后,他说:“你这发言,无论是水平、深度还是质量,都不如前面的律师发言好。”公然就点评这个律师。还有的律师给被告人做完辩护、发完言以后,审判长这么说:“你看你这个辩护还不如不辩护,不辩护可能效果还好一些。”这都是很不应该的,但是我们又不好意思指出法官怎么样,因为你要顾及到当事人。
  其实律师在法庭上有些话你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也不能把你律师怎么样,但有的时候他把这邪火发到你的当事人头上去。你说他几句他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他对当事人不利,所以有的时候从这方面考虑,也只能忍气吞声算了,息事宁人。
  2.二审
  一审完了以后,如果有上诉、抗诉,就有了二审。二审在中国不是一个必经阶段,没有上诉、抗诉就没有二审。
  二审一般不开庭,而且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估计在99%,大部分都是维持原判的。为什么?因为一审的时候他就已经请示过上级法院了,甚至请示到最高法院了,尤其一些大案要案,他都已经讨论过多少遍了,你想二审改过来谈何容易,所以说维持原判是正常的。
  二审无非就是三个结果:一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或抗诉;二是发回重审;三是改判。最好的结果是改判,改判就是改轻,这是最好的结果。实在不行能争取发回重审也可以,能争取发回重审算“次好”的结果,发回以后就说明一审判决是有问题的,这样你还可以再寻找机会争取对当事人做出更为有利的判决。
  所以,这三种结果能改判最好,实在不行争取发回重审,都比维持原判强。一旦维持原判,你就劝当事人:“算了,你也别再申诉了,申诉就更难,那比登天还难,有这个钱、有这个精力还不如争取早点出来。比如判了无期,两年以后可以减成有期,你还不如在减刑、假释上下功夫,再去折腾申诉已经没啥意义了。”
  所以,二审不开庭,而且二审维持原判率很高,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有人关注它,都不太可能改判的。昨天报纸又登了两个案件的二审结果,一是科龙电器顾雏军的案件,在广东一审判了10年,昨天广东高院维持原判,还有“万里大造林”,昨天内蒙古高院维持原判,这些大案要案几乎是不可能改的。为什么有很多高官的案件他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上诉没有用。
  3.死刑复核
  如果说二审生效了,就该执行了。如果是死刑案件,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当然我们律师也可以接,尤其是北京律师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外地律师到北京可能连最高法院在哪都找不着,北京律师你熟悉,你可以接死刑复核的案件。你可以跟他约定:办成了,改死缓了,怎么办;没办成,怎么办。这个可以接,尤其作为北京律师可以接。
  4.申诉
  申诉就更难了,所以说最好劝当事人一般来讲就别申诉了。“别说原判没有问题,就是有点问题,一般也很难改,除非你找到一个很有权力的人给你做出批示,才有可能改。”
  这就是审判程序。所以,刑事诉讼主要是这几个程序。执行当中律师一般就很难介入了,减刑、假释这跟律师都没什么关系了。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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