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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知名高尔夫用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案件详情】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雅秀服装市场经销高尔夫用品,2010年9月14日,魏某以950元的价格向邵某出售假冒TAYLORMADE商标的高尔夫球杆一套,同日送货至北京市潘家园桥东南角处,欲再次向邵某出售高尔夫球用品时被抓获。后民警在魏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雅秀服装市场4155号的摊位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里屯7号楼1单元地下室的仓库内起获带有CALLAWAY、TAYLORMADE、PING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用品共7255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4.79644万元。
  据魏某交待,他是2007年底左右开始在雅秀市场做生意,最开始只卖一些小品牌的高尔夫球用品。2010年初,经推销员推销,魏某开始购进假冒国际名牌的高尔夫球用品并销售,其在雅秀市场用于做生意的摊位是从他人手里转租过来的,有两名员工为其帮忙卖货,都是他的亲戚。
  2011年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魏某经销的大量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
  2011年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据了解,此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北京市法院审结的第一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件。该意见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魏某的未销售假冒商品货值为24.79644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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