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难点解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民通》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民通》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失踪人的下落,失踪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也是按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这样,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务关系。
(2)失踪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失踪人的近亲属、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作出的失踪宣告,虽然本人已经出现,在法律上,该人仍然是失踪人,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
(3)法院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作出撤销判决的法院应是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法院。法院在对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进行核实后,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第23条)。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后,发生继承开始、婚姻消灭、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民通》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通》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原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撤销后涉及婚姻问题。
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
三、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财产代管人应将管理的财产移交给本人,并汇报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活动。因财产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财产代管人应当赔偿。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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