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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最近这段时间,有一些朋友产品加盟代理的事过来咨询,代理的产品不一,但遇到的相同的问题是不想干,没法干或其他原因想要解除合同,但交了一些定金或者保证金要不回来。我一一仔细阅读了他们签到的合同,现谈一下他们的合同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1、这类合同的共同点都是生产企业或连锁公司制定出来的制式合同,这种合同在制定之初的主导思想就是保护自己,限制加盟人的权利。
     2、一般是先收取加盟费或定金或保证金等形式,一般约定如果出现某某某种情形,加盟人违反此种规定是不予退还定金的。
     3、关于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我曾见过一份几乎就是等于企业的权利、加盟人的义务的条款。说明的都是企业的相关权利和加盟人应当履行何种义务。
     4、约定年度销售任务和季度销售任务,两者同时完成才视为加盟人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如果加盟人有一项内容没有完成,便触犯了违约条款。举例来说,年度销售任务是12万套,季度销售任务是3万套。如果加盟人一季度完成了两万套,二季度完成了10万套,按照合同照样是违约了。
     5、销售区域的指定可能存在误导。如将某种产品的销售区域限定于一个很小的区域,而实际情况是如果完全遵照该区域约定进行销售,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当事人还是稀里糊涂的把合同就签了。
      6、所代理或加盟产品的质量存在肉眼无法辨识的风险或者企业隐瞒专卖区域内存在其他代理商的事实。
      7、约定合同的争议解决由企业一方所在地专属管辖。做出这种约定的最大的害处就是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加盟人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限制加盟人本地的法院的管辖权。这一点还是很重要的,比如双方的争议金额为1万元,到企业所在地去起诉,即使胜诉也要先期支出几千元的交通费等其他的一些费用。而如果约定了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是企业违约,加盟人在当地法院就可以起诉,支出几千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的就是企业了。它们会考虑积极协商解决纠纷。这就是本地管辖权带来的便利之一。
      以上所说的只是这类合同容易出现的风险的一部分,加盟人作为法盲或者只是对法律有浅显认识的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很多,即便发现问题也不知道如何避免。其实在签订合同之前,加盟人完全有机会对合同条款中对自己不利的很多地方做出修改,而企业为了谈成这笔业务挣到加盟人的钱,也基本会同意这种修改。我本人也有和别人因为合作而签订一些业务合同的经历,他们都会遵照我方的意思而对合同做出对我方有利的变动。当然,绝大多数的人没有这么强的法律意识,双方口头谈一下,粗略的把合同看一下,大笔一挥,就把合同签了,等到出了问题,才知道原来合同条款里充满了对自己不利的地方。所以说,无论何时,事前咨询以预防风险都比事后想补救措施都容易和有效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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