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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药东虎律师

诚实“政事之本”,用是诚实信用的本质属性,堪称法的泉。法律应是真理,法律即是真理,只有真理的东西才能大写为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法者,正义至也” 《经法.君正》法律作为真理,应真切地反映和体现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如实把它们翻译和表述为法律准则,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他极端任性,法律是实事求是,实话实说,来不及半点虚伪和任性,错误不得产生权利,谬论不能成为法律。” 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具文,并非儿戏,不可以身试法。法律应是诚信的,法律是天下的公器,应该公示公信。只有诚信的法律才能让人们信服,进而为人们所信仰,只有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服从,法律如果不可能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人们就不可能去普遍信从它,不能为人们普遍信从的法律已不再是法律了,这正如佰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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