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发改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事实概要】
徐先生是一名居住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村的普通村民,他在本村占有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恰好位于新泰市“惠风和畅”主题广场建设项目区域内,相关部门在此地块进行拆迁建设的行为对徐加富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2012年7月5日,徐加富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房屋区域地块上拟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文件”。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2年7月16日应徐先生的申请,作出了《关于申请房屋区域地块上拟建设项目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徐先生(以下简称:原告)不服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于2012年9月7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先生委托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波律师、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追本溯源——原告为何不服被告所做《答复》?
被告认为所作《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原告之所以仍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必然是因为不满其做出的行政答复。被告在于2012年7月16日做出的《答复》中这样答复原告:为完善新泰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新泰“惠风和畅”主题广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青云湖西侧,西邻滨湖路,南临一帆风顺公园,北靠铭流府邸住宅区。根据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答复》实体、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办案第二辑:刨根问底——律师协助,原告寻找法律支持
既然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那么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他们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来为原告的诉求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被告在本案中仅仅做到了及时答复,但是并没有履行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及按原告申请要求的形式向原告公开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有了法律支持,案件又多了一重胜诉的保障。
办案第三辑:据理力争——新泰市人民法院终撤销《答复》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新泰市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申请所做出的《答复》没有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也没有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所作的《答复》,限被告十五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原告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当自家的房产被突然拆迁时,很多当事人往往被激愤的情绪控制,以为局面已经糟糕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然而,有危机之处必有转机,当事人最需要做的就是先冷静下来思考的首要问题就是:拆迁是否于法有据?此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一个很好的策略。既可以通过该策略获知更多有关本次拆迁的信息,更深入的了解案件情况;又可以为后续的维权行动争取时间,搜集证据。这个过程离不开律师的帮助,当事人需要和律师一起制定周全的诉讼计划,努力实现维权目标。
胜诉动态
法院判决发改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作者:孟然
由我所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村村民徐先生诉山东省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新泰市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房屋区域地块上拟建设项目立项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所作的《答复》,限被告十五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原告徐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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