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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张宰宇律师
  本文来源于重庆市惠腾法律网//www.2011abc.com/akcms_item.php?id=442
  依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七、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九、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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