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对于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认为,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明确,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专家表示,过去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受贿案件的查办,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司法机关对行贿案件也逐渐重视,这样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腐败。“两高”在岁末之时发布司法解释,也提醒人们在节日的礼尚往来中,加强廉洁自律。
  “两高”联合制定的共13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