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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合意抵销合同案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徐涛律师
【简要案情】
  原告:黄某,个体运输户。
  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西部大众公司。
  2009年6月18日,被告西部大众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因为原告黄某的车辆是挂靠被告西部大众公司,黄某以西部大众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交纳了保险费4283.38元。2010年5月,黄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约定应赔付保险金10690.78元。由于被告西部大众公司部分挂靠车辆未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与西部大众公司协商用保险理赔款冲抵西部大众公司欠交的其他车辆的保险费。2011年3月21日,西部大众公司给原告黄某开具了付款金额为10690.78元,同意给付原告的收据。但最终西部大众公司未给付原告。原告黄某起诉请求二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10690.7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西部大众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因为原告汽车是挂靠在被告西部大众公司,保险费是原告交给被告西部大众公司,由其交给被告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对此事实都是明知的。原告是实际的债权人。两被告在达成债务转让协议时,并未经原告同意。同时被告西部大众公司反悔拒付保险理赔款,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给付保险理赔款。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被告保险公司将“赔款通知单”和“赔款付据”交给西部大众公司,西部大众公司的会计一经签收,双方的合意抵销就已生效,保险公司并未附条件和期限。因合意抵销不存在法定的专门程序,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抵销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可依保险公司与西部大众之间订立的抵销约定而消灭双方之间因保险合同所形成债的关系。因此,西部大众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意见】
  究竟是保险公司还是西部大众承担给付原告黄某保险理赔金10690.78元的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称为抵销合同,其处理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
  抵销可以产生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只需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抵销是一种特殊的债的消灭的方法。抵销的立法原意,首先在于方便当事人。抵销使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务的满足方式,节省了费用;其次,抵销还有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作用。
  具体来说,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不同之处是:
  1.双方债务是否清偿期不同。在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均须已届期,在合意抵销,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2.抵销的方法不同。在法定抵销,须由抵销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在合意抵销,则须有主动债权人与受动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一致订立抵销协议。
  3.对抵销标的物的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销,要求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而在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种类、品质不同的标的物进行抵销。
  4.效力不同。合意抵销具有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的基本效力,这一点与法定抵销相同。但是,由于合意抵销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可以决定于当事人双方在抵销契约中的约定。
  本案从保险公司提供的“赔款通知单”和“赔款付据”看,西部大众公司的会计已经签收了“赔款通知单”和“赔款付据”,赔付金额:10690.78元。西部大众公司也给黄某出据了一张10690.78元的付款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赔付给了西部大众公司。保险公司在送达“赔款通知单”和“赔款付据”时并未给付理赔金10690.78元,而西部大众公司的会计却进行了签收,还以同样方式给黄某出据了一张10690.78元的付款据。这就证明西部大众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是认可的。西部大众公司辩解其会计的签字并不代表法人的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西部大众公司辩解其给黄某出具的一张10690.78元付款据是为了让黄某去保险公司领理赔款,因是保险公司与西部大众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西部大众公司,保险公司只会将理赔款直接给付西部大众公司,而不会给付黄某,故西部大众公司的此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分析意见是正确的。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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