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应赔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0年12月,我把李某的小型货车买下,并办理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也将车辆及相关手续进行了移交,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今年4月,我驾驶该小货车与贺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主要责任,贺某负次要责任。过后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与我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张先生
张先生: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当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受让人即享受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只有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来信,虽然你受让保险车辆未办理保险变更,存在履行保险合同的缺陷,但该转让行为并未使车辆用途和危险系数发生变化,其保险合同仍然发生效力,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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