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职员被宣告缓刑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3-01-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在某行政机关工作,几个月前,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在法院判决后,我们单位降低了我的原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对此,我感到不理解,认为我虽然被判处缓刑,但仍在原单位工作,就不应降低我的工资。请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应降低原工资待遇吗?
答: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工资等,表现不好,予以开除”。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不仅其职务自然撤销,而且要降低原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从你来信可知,你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那么你们单位对你作出降低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的作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