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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合同解除之诉中对所解除合同本身的释明义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合同解除之诉中所解除的合同本身应当是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从合同解除的概念来看,有学者明确指出当事人所解除的合同应当是成立有效的合同,如王利明先生称:“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3]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谓:“契约之解除谓契约当事人一方.因法律上或契约上的解除权之行使而使债权契约之效力溯及的消灭之一方的意思表示。 [4]该定义中也清楚地表明合同解除的标的是合同的效力而非合同本身,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视合同自始不存在,但是合同视为不存在不等于合同不存在,合同曾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对双方发生过效力,只不过解除后不再发生效力而已。因此,合同在解除前,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合法有效的。其次,从合同解除的性质来看,无论是将合同解除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还是认为合同解除是非违约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之一或者非违约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6]合同解除都与当事人违约具有因果关系,而当事人违约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成立、有效,故合同解除之诉中所解除的合同也应是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再者,从逻辑上讲,如果合同是不成立的、无效的合同,则其并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不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是无约束力的,并且不会产生强制履行的问题,故不会产生解除的问题。最后,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合同不需再履行时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要实际履行,必须是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否则无法强制履行,不受法律的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合同解除与合同的成立、有效等概念密切相关应无疑问。合同的成立、有效是不同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与合同不成立相对应;“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判断.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的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 [7]当事人并非法律专家,其可能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并且无论事实判断问题还是价值判断问题,当事人的判断均可能与人民法院的判断存在差距。如果两者的判断不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其处理结果大体有两种:一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向当事人释明,让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种意见的主要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关于超出或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 [8]第二种意见的主要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虽然合同解除与合同效力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故最高法院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解除之诉中合同本身的释明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如果经审理查明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则可以建议当事人一方主张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信赖责任,有过错方负有的赔偿义务是消极利益,并以积极利益的数额为限。 [10]如果合同成立但是无效,则可以建议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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