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条款与约定管辖条款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徐涛律师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例示如下: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约定管辖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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