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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人须递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人须递交的材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咨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人须递交的材料?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人须递交的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相关知识:1、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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