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商业秘密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01-21 14:23:1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商业秘密法律实务。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部分。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1、秘密性;2、保密性;3、价值性;4、合法性 ;5、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6、可复制性。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和价值性;(3)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法律*教育网
  1、企业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2、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 3、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是任何其他机关不得剥夺的权利。在行政机关处理前,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某些劳动仲裁事项,如果不是以劳动争议,而是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理由,也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
  1、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2)确定的程序不同;(3)对转让的要求不同;(4)对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同;(5)对保密措施的要求不同;(6)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7)泄密的法律责任不同。
  2、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
  (1)构成要件;(2)保护对象;(3)保护方式;(4)取得程序;(5)保护期限;(6)专有程度;(7)稳定程度;(8)保护成本。
  提示:对于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选择,企业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比较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的情形:竞争对手不易突破、难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但却对单位有重要价值的技术;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技术。
  (2)比较适合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竞争对手的研发实力及研制进度接近,近期可能有重大突破;通过反向工程分析易于被获取的技术;准备许可多家单位实施、不易保密的技术。
  (四)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避免在发表论文和著作的过程中外泄商业秘密;2、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3、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4、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特别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5、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