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诉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1、反诉的概的特征
(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于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4)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
2、反诉的条件与反诉的程序,反诉具备的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2)反诉必须在本诉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已终结,被告就应当另行起诉;(3)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
解释: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特殊情况的处理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2、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被告在6个月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就原、被告双方而言,其诉权具有平等性。
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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