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诉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诉。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1、反诉的概的特征
  (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于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4)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
  2、反诉的条件与反诉的程序,反诉具备的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2)反诉必须在本诉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已终结,被告就应当另行起诉;(3)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
  解释: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特殊情况的处理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2、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被告在6个月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就原、被告双方而言,其诉权具有平等性。
  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