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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开庭审理。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法院调解
  1、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
  (1)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调解生效,人民法院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3、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体现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提示: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结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从诉讼理论上讲,延期审理期间和诉讼中止期间亦均不应计算在内。
  三、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撤诉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
  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可以做出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是: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法律 教育 网
  (四)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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