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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缓刑案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侵占缓刑案
 
承办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越法官
辩护律师: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余祖舜律师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宝安区某模具有限公司的仓管员。20128月某日,王某某与同事宋某及司机李某等人到宝安区某厂接收一批塑胶原料物料。在运送物料回公司的途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客户多发物料为由,欺骗同行的同事与司机将其中**包物料(鉴定价值为人民币***元)卸在宝安福永某工业园一废品站附近,后将该批物料变卖,获利人民币****元。201210月某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接受案件及策略:
其家属从陕西老家赶赴深圳委托余律师,受理该案件时,王某某已经逮捕,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只能从缓刑(最好的结果)方面尽力而为。
由于其家属对王某在深圳的涉嫌犯罪行为及工作情况毫不知情,接受委托后,余律师第一时间到宝安看守所会见王某,详细了解案件的经过,了解王某此前工作单位的详细名称、地址、单位可以决策的主管领导姓名等。
会见结束后,余律师一方面指导家属尽快前往王某工作单位协商赔偿之事,并指导取得谅解书等;同时指导家属从老家村委会开具可以酌定从轻的证明。
待准备上述所有证据之后,余律师以面谈、电话沟通、书面法律意见等方式与预审大队、检察官保持联系,希望能尽早将案件移送至法院起诉。案件快速移送至法院后,及时与承办法官及助理取得联系,希望尽早安排开庭。案件在法院不到一周时间内,以简易程序开庭。
辩护策略:
针对此类案件,余律师在辩护词里直接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情有据,法院依法采纳。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且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被害单位也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如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办案心得:对于已经逮捕的案件,应该从减轻处罚等角度准备证据并辩护,考虑到缓刑因素,应积极和办案单位联系,将案件时间压缩到最短的时间内。本案中,王某从被羁押到缓刑释放,前后不足二个半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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