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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应金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路光亮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左应金,男,汉族,196522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502250678,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七组38号。联系电话:18914616323
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负责人张在进,联系电话:15371213166
被告刘得祥,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七组。
被告刘得海,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七组。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确认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分别与被告刘得祥、被告刘得海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与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
2律师费用3000元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20122月底发布公告称:五岸原三组部分剩余土地合同到期,经支部居委会研究,决定将部分土地进行公开公正发包。原告积极准备,对原刘得祥地段、刘得祥地段分别以亩价350投标,被告刘得祥、被告刘得海以亩价300投标,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五岸居委会以种种借口不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而与俩被告签订,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事发后,原告多次提出异议,并且向上级反映,但是却没有效果。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判如所请,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盐城市
射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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