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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陈敏律师
原告:A,男,198XX2X日出生,汉族
被告:B,女,198XXX日出生,汉族C,系被告母亲)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丁可依(女,200X X3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月,直至满十八周岁;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X年上半年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与原告仅仅见面几次,就在被告父亲的催促下于200X1X2X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也未同居,一直到200X1X月举行婚礼后才开始同居,并于200XX3X日生下女儿。婚后,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尚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因各种琐事,经常吵架,原告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小孩,也不愿意看到家庭经常吵架,200XX月份只好出门打工,被告也于2007X1X月出门打工。原被告双方均出门工作后,被告表现出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家庭生活费用、小孩学费均由原告承担,原告基于维护家庭和谐和小孩健康成长一再忍让,但是被告却依然我行我素,双方没法共同生活,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进一步恶化。因此,自200XX月男方离家起,夫妻双方开始了因感情不和而长达近5年的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极力忍让、作出退步试图维系这个家庭,分居期间,原告曾邀请村里领导出面调解,但调解无效,被告丝毫不珍惜这份婚姻,依然我行我素,从不关心家庭生活,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择其重点,分列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可能。
1、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未尽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婚后,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生活,很少承担家庭责任,更不顾及原告的感受。20071月起,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更是没有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和好,也很少给付小孩抚养费或者生活费。原告曾主动去找过被告,但被告也未出面与原告见面,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家庭的重负已经使原告苦不堪言,被告的冷漠更是令原告感到彻底的绝望。
2、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早已开始分居。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71月起就与被告分居,被告对原告从来都是不闻不问。分居期间,双方父母、村委领导曾出面做工作调解,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理会,此后,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更是荡然无存。
二、婚姻关系解除后,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
1、被告从不关心家庭,未尽做母亲的责任。婚后,被告从不关心家庭生活,基本没有承担家庭责任,更不顾及原告及女儿的感受。20067月,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被告对原告态度极其冷淡,很少过问原告生活,近几年来,被告也很少承担小孩抚养费用。原告迫于照顾老人、小孩方面的经济压力,近几年,一直是只身一人在东莞工作,然后挣钱回去给母亲抚养小孩。
2、婚生女丁可依由原告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女儿丁可依自出生后就一直跟随原告母亲生活,而原告的母亲也非常愿意照顾孙子,而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态度极其冷淡,近几年很少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抚养费。此外,原告目前工作稳定且有固定的收入,能够很好的抚养照顾小孩。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原告的生活环境较被告更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应由原告来抚养。
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需要分割。除此之外,因原告不清楚被告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等,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及给女儿丁可依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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