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原则有没有限制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小王兄弟三人,其父留有住房两处。小王父亲在世时其一直与父亲和大哥一家同住,另外一套住房由小王的二哥居住。小王的父亲去世后,大哥一家以各种理由赶小王出门,让他到二哥家去居住,而二哥家也对小王的到来表示不太欢迎。这样年仅13岁的小王就像皮球一样被从大哥家踢到二哥家。
小王的父亲去世时,立有明确的遗嘱,两处住房分别归大儿子和二儿子所有,两个儿子要为小王提供住处和基本生活保障。父亲的遗嘱上没有明确留给他住房和财产,可小王到底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呢?
【法律分析】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我国《继承法》也确认了遗嘱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上,具体内容为,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方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变更、撤销的自由。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本案中小王的爸爸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而不受他人干涉,小王父亲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这份遗嘱是否违反了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呢?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
我国的《继承法》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具体的限制遗嘱自由的继承立法只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小王的父亲立的遗嘱的合法性就应受到限制。在小王父亲立遗嘱时,小王年仅13岁,其作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必留份权利。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小王年仅13岁还是一名初中学生,同时具备缺乏劳动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应享有继承“必
相关法律问题
- 司法部门有没有权利限制我们的自由? 5个回答0
- 朋友在外地遇到传销限制的自由,当地亲朋如何报警? 8个回答0
- 有没有必要写房屋遗嘱 9个回答5
- 派出所人员是否有权限制公民自由? 1个回答0
- 我弟现在被人限制了了自由,只短信跟家里要钱可以报警吗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黑龙江黑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临沂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