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管辖的概念、意义及其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设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防止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纠纷,避免法院之间对诉讼案件互相争管辖权或者互相推委
第二,便于诉讼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第一,便于确定涉外诉讼的管辖权,以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及经济利益
(二)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例题.A市某公司与B市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地在C市,并约定在D市履行合同,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A市某公司作为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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