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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牵连管辖的内容包括三点:(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仅限合同案件,而且只有五个法院可以选择。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不仅限合同案件,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也可以协议管辖,而且也不限五个法院,只要法院与案件有关系就可以选择。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也叫默示的协议管辖,指的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提示:这三种合同案件专属中国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如果选择某个外国法院管辖,是无效的。专属管辖是对抗协议管辖的,并不对抗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这三种合同案件选择某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是有效的。法律*教育 网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1、对起诉的答辩期、对上诉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国内这三个期间都是15天),且可申请延长,前提是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如果其在国内居住仍然是15天。
  2、如果一个涉外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适用国内民事诉讼期间,在国外的一方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1、涉外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引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涉外财产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3、在采取涉外财产保全中,有时被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由法院通知有关部门监督。
  三、特别司法协助;指对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由外国法院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我国法院判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1)我国法院判决,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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